第15條指定銀行經由國內結算機構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清算銀行。指定銀行為前項之申請時,應於本行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及說明,由本行審酌後,擇優許可一家銀行辦理:一、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營業計畫書。二、會計師最近一期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三、其他有利於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說明。前項期限,由本行另行通告。經本行許可之外幣清算銀行,其辦理外幣清算業務得具有自該業務開辦日起五年之專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