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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以下合併簡稱經辦機構)經收顧客持兌之外國幣券發現有偽(變)造幣券時,除當面向持兌人說明係偽(變)造幣券外,如係鈔券,應加蓋『偽(變)造作廢』章,硬幣應剪角作廢,並經持兌人同意後,將原件截留,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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