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本行並得就同條第八款許可之業務,另訂或於許可函中載明其他應遵循事項。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