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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下列行業,具有收兌外幣需要,並有適當之安全控管機制者,得向臺灣銀行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一、旅館及旅遊業、百貨公司、手工藝品及特產業、金銀及珠寶業(俗稱銀樓業)、鐘錶業、連鎖便利商店或藥妝店、車站、寺廟、宗教或慈善團體、市集自理組織、博物館、遊樂園或藝文中心等行業。
二、從事國外來臺旅客服務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遊客中心等機構團體,或位處偏遠地區且屬重要觀光景點之商家。
前項各款以外行業,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應經臺灣銀行轉請本行專案核可。
前二項之行業於申設外幣收兌處時,並應檢附其負責人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未符合前三項之申設條件及證明文件者,本行或臺灣銀行得駁回其申請。
外幣收兌處變更負責人時,準用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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