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應逐筆確認係由客戶本人親自辦理,並詳驗其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及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別/地區別、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號碼、交易金額記錄於外匯水單,並經客戶親簽後,始得辦理交易。
外幣收兌處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交易:一、持用偽、變造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
二、提供之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可疑、模糊不清,無法進行查證。
三、客戶為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
四、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應自知悉客戶為前項第四款公告制裁之個人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外幣收兌處專用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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