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匯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支出或交易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