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下列措施之全部或一部:一、停止或限制外匯期貨及遠期外匯交易。二、停止或限制對外證券投資所需外匯之結購。三、停止或限制國外貸款本息所需外匯之結購。四、停止或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所需外匯之結購。五、停止或限制其他資本交易所需外匯之結購。六、停止或限制第一款至第五款有關資本交易之外匯存款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