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設立外匯經紀商者,應檢附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向本行申請許可:一、外匯經紀商名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二、資本總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三、營業計畫。四、公司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所在地。五、發起人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負責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六、其他經本行規定應載明之事項。前項申請書內容不符本辦法相關規定或記載不完備者,本行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之;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