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外匯經紀商,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於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後許可,並經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下列全部或一部居間業務之營利事業:一、外匯買賣。二、外幣拆款。三、換匯交易。四、其他經許可之外匯業務。外匯經紀商亦得經本行洽商金管會核准,辦理與前項業務相關之新臺幣居間業務。非經許可,不得辦理與前二項相關之居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