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外匯經紀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行報備,並副知金管會: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之分公司負責人。三、合併或解散。四、因經營業務發生訴訟事件。五、其他本行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