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銀行業:指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匯證券商:指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之外匯證券商。
三、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公司。
四、有限合夥: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或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
五、行號:指依中華民國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
六、團體:指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團體。
七、辦事處:指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置之在臺代表人辦事處。
八、事務所:指外國財團法人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置登記之事務所。
九、個人:指年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
十、非居住民:(一)非居住民自然人:指未領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非居住民法人:指境外非中華民國法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