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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中央銀行發行局及台灣銀行為應業務需要得保留每種版式之偽(變)造、仿造券幣樣張(枚),建卡列管備查(卡片格式如附件三),多餘之偽造券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局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逾五年後辦理銷燬,並彙列銷燬證明表(格式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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