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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台灣銀行於整理各金融機構送存之新臺幣回籠券幣中,發現有偽(變)造、仿造券幣時,除比照第二條辦理外,截留之偽(變)造、仿造券幣,得於每月終了五日內,彙集一次,送交中央銀行發行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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