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紙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一、樣本券。
二、已作廢之紙幣。
三、故意損壞。
四、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
五、餘留部分未達二分之一。
六、拼湊成張不能合。
七、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