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紙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一、樣本券。二、已作廢之紙幣。三、故意損壞。四、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五、餘留部分未達二分之一。六、拼湊成張不能合。七、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