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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票據交換所應依其組織與事業特性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提報董事會通過,並公開周知,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及遵循。
前項管理政策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之說明:一、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二、以合理安全之方式,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三、以可期待之合理安全水準技術保護其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
四、設置聯絡窗口,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其個人資料相關權利或提出相關申訴與諮詢。
五、規劃緊急應變程序,以處理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
六、如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者,應妥善監督受託機關。
七、持續維運本計畫之義務,以確保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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