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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票據交換所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程序為之。
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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