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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信用合作社業務上所需短期週轉資金,得向合作金庫及其他收受轉存款之銀行申請融通,其融通最高額度,以不超過銀行法有關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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