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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金融機構準備金之核算及調整事項,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由其臺北分行辦理外,其他金融機構由其總機構彙總辦理之。
金融機構合併時,其合併當期準備金之核算及調整事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金融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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