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金融機構發生存款人異常提領或配合本行貨幣政策等資金需求時,得於其準備金乙戶餘額內,並以之為質,向其準備金收管機構申請融通。必要時,受託收管機構得於其受理質借金額範圍內,以其彙存本行之受託收管準備金轉存專戶相當於該質借金額部分為質,向本行申請再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