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金融機構每一提存期間之實際準備金日平均額未達第九條規定之應提準備額者,其不足額未超過前一期應提準備額百分之一部分,得申請以前一期之超額準備抵充;其不足額超過百分之一部分或未經抵充部分,按本行無擔保短期融通利率一.五倍計算追收利息,情節重大者,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處罰。金融機構填報資料如有虛假不實者,本行得派員專案檢查,並視違規情節作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