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金融機構實際準備金之提存期間為每月第四日起至次月第三日止。但新開業金融機構開業當期自開業日起算。金融機構實際準備金之日平均額係實際準備金每日餘額之和除以當期天數。但新開業金融機構開業當期以計算期天數平均之。非營業日實際準備金以其前一營業日之餘額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