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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但為證明權責存在、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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