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金融業務檢查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金融機構涉及貨幣、信用、外匯政策、支付系統及其他本行主管業務之查核或專案檢查。二、檢查缺失之糾正及輔導改進。三、金融機構違反本行主管法規之處分及處理。四、金融機構資料之蒐集、檢核及分析。五、金融穩定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六、金融穩定評估與報告之撰擬及發布。七、金融監理之研究及聯繫合作。八、其他有關金融業務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