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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兩廠依本辦法辦理考核及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應組成人事評審考核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辦理。
中央印製廠副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副廠長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兩廠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並報本行備查。
前項以外兩廠人員之考核,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評會初核後,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
人評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兩廠分別定之。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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