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接(代),由總裁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總裁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