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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行各級職務,除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長外,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
第五職等以上為職員,第四職等以下為工員。
局長及處長比照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總經理不列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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