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準則所稱本行人員,指總裁、副總裁及下列人員:一、本行職員:指本行依本法、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任(派)用之人員。二、聘用人員:指本行依本準則以契約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三、駐衛警察:指本行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駐衛警察。四、本行工員:指本行僱用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