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本行職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一、年度考核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二、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行核定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