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本行年度工作考成結果,與本行個人年度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之關係,依下列規定: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