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行於年終審定決算時,除政策因素外,不得減少年度法定預算盈餘及繳庫盈餘。營業收入及盈餘確屬本行人員努力超過法定預算者,得按核定之當年度用人費率,計算實際用人費支付限額;營業收入及盈餘未達法定預算者,實際用人費不得超過法定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