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行人員之薪給,除總裁薪給由本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人員薪給,由本行衡酌經營目標、業務特性、負擔能力,並參考一般公務人員待遇調整幅度及個別職務狀況,在年度用人費支付限額內訂定基準,由總裁核定。營運如發生虧損,除政策因素外,不得調薪。本行人員之薪給,除派駐國外服務者外,不得高於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