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行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入、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性盈虧因素;除年度內為達成本法第二條所定經營目標之政策因素需要外,用人費比率以不超過最近三年(前二、三年度決算及前一年度預算)用人費占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本行年度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應依前項規定擬訂,提經本行理事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