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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廠置工程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辦理廠長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工場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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