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