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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本廠各科、室及工場均置主任一人,工場另置副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各科、室、工場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組置組長,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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