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二、下列採購事項:(一)土木工程採購。(二)其他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但不包括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三、關於財產管理事項。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五、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事項。六、關於法律事務處理事項。七、關於警衛勤務督導與管理事項。八、其他不屬各科、室、工場主管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