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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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