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三、員工之醫療保健。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