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本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