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本行得對銀行辦理左列各項融通:一、合格票據之重貼現,其期限:工商票據不得超過九十天;農業票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二、短期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十天。三、擔保放款之再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本行對銀行之重貼現及其他融通,得分別訂定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