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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總綱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行對污損或破損而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應按所定標準予以收兌,並依法銷燬之。
本行對已發行之貨幣,得公告予以收回。
經公告收回之貨幣,依公告規定失其法償效力。
但公告收回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期內持有人得向本行兌換等值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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