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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受配單位應依據請領月份實際情形,每月於規定期限內編造左列表報,填具「請領實物表冊清單」檢同員工所填表卡,一併彙送主辦配給單位核配,不另行文。
一、居住逐戶分送區員工編造「員工及其親屬請領實物分區計算表」,其餘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員工,編造「實物結算表」。
二、員工及其親屬如有異動,應編造「員工及親屬異動清冊」,因異動而發生扣補時,編造「扣補合併結算表」。
前項各款所列表冊格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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