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統領轉發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依受配單位當月應領實物數量,開具實物支付書,送由該受配單位持向實物供應機關洽領轉發員工。二、統領轉發實物所需器具及雜運等費,由受配單位自行負擔,並得酌給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三、統領轉發地區供應困難之實物,參照當地政府及商會上月查報價格證明單核發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