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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補發勳章應照補發時製作成本計算應收取之費用,於核定補發時通知受領人照繳。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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