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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原請授勳機關現已不存在者,以接管原請勳機關業務之主管院部會為轉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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