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勳章如有遺失,得由受領人聲敘理由,函請原請授勳機關轉請總統府補發;但已停頒者,不再補發。
勳章證書如有遺失,得依前列手續轉請補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