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任職期間,指受獎人員於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初任職之當月起至離(退)職日止,其因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聘)處分或留職停薪、辭職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者,年資得予採計。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