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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獎章或證書如有遺失,得由領受人敘明理由,函請原請頒機關層報主管院補發。
如原件查獲時,應比照勳章遺失補發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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