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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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