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