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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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